软件著作权登记代办协议

若您支付完毕代办费用,即表示您委托我们(河南湃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)代您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相关代办事宜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您(委托方)与我方(河南湃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,受托方)本着平等自愿、诚实信用的原则,就我方代办您软件著作权登记相关事宜,基于您的付款行为及本协议约定,订立本协议,以资共同遵守。

一、代办事项

1.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、材料整理提交、审核跟进、证书领取(或邮寄)等全部相关事宜。

2. 受托方应按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(国家版权局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及地方版权登记办事机构)的要求,协助委托方准备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,全程跟进审核进度,及时将审核意见、补正要求及登记结果告知委托方,并完成证书领取及交付相关工作。

二、代办费用及支付方式

1. 本协议代办费用明细分为纸质版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300元(大写:叁佰元整)、电子版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700元(大写:柒佰元整),该费用已包含受托方代办过程中产生的服务费、材料整理费、材料格式优化费,不包含委托方需向版权主管部门缴纳的官方登记费(如有)、加急费(如需)及委托方自身软件相关材料(源代码、说明书等)撰写、修改费用。

2. 支付方式:委托方支付完毕代办费用即视为完成全部款项支付;如需加急办理,加急费另行约定,由委托方另行支付后受托方启动加急流程。

三、双方权利与义务

(一)委托方权利与义务

1. 有权了解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,要求受托方及时反馈审核进度、补正要求及登记结果。

2. 应按照受托方要求,如实、完整地提供代办所需的全部材料(如营业执照、法人身份证明、软件源代码、软件说明书、权利归属证明等),确保材料真实有效、符合登记规范,若因委托方提供材料虚假、缺失、不规范或软件存在权属争议导致代办失败(或登记申请被驳回且无法补正),由委托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关损失。

3. 应积极配合受托方的代办工作,及时响应受托方的合理要求,按照补正要求及时补充、修改相关材料,提供必要的协助。

4. 已通过线上付款方式,足额支付全部代办费用(及加急费,如有),即视为履行付款义务。

(二)受托方权利与义务

1. 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,收取委托方支付的代办费用及加急费(如有)。

2. 应秉持诚信原则,认真履行代办职责,严格按照国家版权相关规定及主管部门要求办理代办事项,熟悉登记流程并高效推进,尽最大努力协助委托方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相关证书(或完成登记事宜)。

3. 应及时向委托方反馈代办进展、审核意见、补正要求及登记结果,不得隐瞒、拖延相关信息;若材料需补正,应明确告知补正要点及期限,协助委托方完善材料。

4. 对委托方提供的商业秘密、软件源代码、软件说明书、资质材料等全部相关信息承担严格保密义务,不得向第三方泄露(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除外),保密义务期限至本协议终止后2年,即使代办失败,保密义务仍持续有效。

四、代办期限

自委托方足额支付代办费用(及加急费,如有)且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完整、合格的代办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,受托方完成代办跟进及证书邮寄工作;若因主管部门审核流程延迟、政策调整、委托方材料补充不及时等非受托方原因导致期限延长,代办期限相应顺延,受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。

五、违约责任

1. 因委托方已通过线上付款完成全部费用支付,本条款逾期付款相关约定自动作废;若委托方存在付款错误、漏付等情形,应在受托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,否则受托方有权暂停代办工作,由此产生的延误及损失由委托方承担;委托方无故要求终止协议且受托方已开展代办工作的,已支付费用不予退还。

2. 若因受托方自身过错(如材料提交错误、格式不符、未及时跟进审核、泄露委托方机密、未按约定启动加急流程等)导致代办失败(或登记申请被驳回且无法通过补正挽回)或委托方遭受损失,受托方应退还委托方已支付的全部代办费用,并赔偿委托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(不超过代办费用总额)。

3. 因不可抗力(如地震、火灾、政策调整、版权主管部门停办相关业务等无法预见、无法避免的情形)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,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,受托方退还委托方已支付的全部代办费用,委托方配合受托方终止代办工作,双方各自承担已产生的自身损失。

六、协议终止与解除

1. 代办事项完成(委托方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)后,本协议自动终止,视为代办事项全部完成。

2. 双方协商一致,可通过书面形式(含线上沟通确认)解除本协议;解除协议后,双方按本协议第五条相关约定处理费用及损失。

3.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,另一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第五条约定,单方解除协议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。

七、争议解决

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,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方(河南湃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)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八、其他

1. 本协议未尽事宜,双方可通过线上沟通、书面补充等方式另行约定,补充约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;补充约定中若涉及加急办理、材料代写等额外服务,需明确服务内容及费用。

2. 本协议为线上电子协议,委托方支付完毕代办费用即视为认可本协议全部条款,协议自该付款行为完成之日起生效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(无需双方签字盖章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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